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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Industry New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产协”)。英文名称:CHINA NONWOVENS & INDUSTRIAL TEXTILES ASSOCIATION,缩写:CNITA。会标为: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产业用纺织品和非织造布生产、研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行业调研,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专项调查研究,参与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工作的前期论证,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三) 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海关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同时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质量监督;

(四)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保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推动行业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五)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翻译行业相关资料和书刊,办好会刊、网站,为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咨询、论证、诊断服务,采取多种形式推广新技术,培训技术人才,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

(六) 组织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产业对接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会,推动经济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交往活动,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展览、贸易洽谈和考察等活动,促进行业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等活动,扩大国际影响力;

(八) 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示范集群,产业创新联盟,行业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研发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用纺织品和非织造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长期从事产业用纺织品和非织造布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本团体。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团体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其他需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草案经2016年5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